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农产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蓝狮在线农产品有限公司
电话:18836426859
传真:400-226-4288
邮箱:595588519@qq.com
集团网址:http://www.iyeclub.com/
新闻中心
 
内容详情
洪运娱蓝狮平台注册乐平台-首选主管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8-24 16:20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的通知

  摘要: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生活服务类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的通知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生活服务类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殡葬服务免税范围中不包括殡葬用品的销售,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物业公司将小区内不动产出租给广告公司,但该无不动产不属于物业公司,是否算“取得不动产”?可否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答:对于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内不动产给广告公司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由物业公司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可实行差额征收。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2)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4)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结算,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

  五、住宿、餐饮行业销售烟、酒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

  答:如单独销售烟酒,应按销售货物处理;如与餐饮服务同时发生,按混合销售处理。

  六、景点经营单位在年底时向旅游公司返还与旅客人数挂钩的收入,是作为旅游公司的收入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返利、由索道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减计收入?

  答:景点经营单位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旅游公司凭红字发票冲减支出成本。同时调整旅游公司差额征税的计税依据。

  七、文化产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陆续提出他们兼营古玩的销售如何征税的问题。古玩和字画是否能比照财税[2009]9号文件中的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文件规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答: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的农产品,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须经主管国税局批准使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农产品经营企业购入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鲜活肉蛋、蔬菜享受了免税政策的除外)。

  九、小规模劳动派遣公司可否根据不同的接收服务对象(按项目)选择全额还是差额呢?

  答: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暂比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进行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86号)规定,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如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登记一致)取得,可以由住宿人个人先垫付住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十三蓝狮平台注册、一般纳税人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

  十四、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收费未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应如何确定免征增值税收入?

  答: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十五、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在执行小微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登记政策时,销售额标准中是否应该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答:因为人力资源开具销售发票中包含了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上述收入应纳入小微企业政策或一般纳税人强制登记的销售额标准。

  十六、从事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旅游项目分别选择全额或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某公司从事高校学生公寓开发投资建设,与某高校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的合同,由校方提供准许建设的批复文件和批准手续,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并负责施工,产权归校方所有,公司有一定期限的经营租赁权,校方向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支付给公司。公司取得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某公司提供的高校学生公寓开发建设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取得学生住宿费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工作的注意事项

  瓯海区税务局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省2021年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告

  发改产业[2021]1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整合莞城、南城办税服务厅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的公告

  沪税函[202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中税协发[2024]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税务师行业积极做好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宣传和办税

  甘人社通[2024]155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

  法[2024]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16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赣府发[202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税[2024]3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赣府发[2024]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字[2024]92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交地即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赣府厅字[2024]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财规[2024]1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系统(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启用【实名登录】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赣财非税[2019]3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失效]